- 产业动态 -
  • 中心动态
  • 园区动态
  • 产业动态

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

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2020〕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稳定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政策

(一)拓宽利用外资领域。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学习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高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落实汽车领域外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先行先试。贯彻落实《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支持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加快推动外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自贸试验区集聚。加快推动自贸试验区地方立法,为更深层次的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按照“下放是原则,不下放是例外”原则,将省级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下放给自贸试验区。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务办等有关部门,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

(三)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企业服务。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就业稳岗、降低要素成本、强化金融支持等各项惠企援企政策举措,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助企纾困政策。协助外资企业解决用工、物流、资金等共性问题,“一对一”帮助企业解决个性化问题。推动上下游协同复工达产,重点支持龙头外资企业及其关键配套企业加快恢复产能,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并协助重点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办理外籍员工来苏邀请手续,做好有关防疫保护和复工返岗工作。(责任单位: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外资工作专班作用。强化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重点外资企业、项目监测平台,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调度,帮助企业解决需跨地区协调、需省级层面支持的问题,加强用地、用能、资金等方面要素保障。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各地可按照其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发挥和借鉴“新加坡—江苏合作理事会”等机制作用,积极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招商引资常态化合作机制。强化我省驻国(境)外经贸代表机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职能,建立年度招商服务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激励。整合境内外招商资源,鼓励各地和开发区与省驻国(境)外经贸代表机构建立联动招商机制。各地要整合资源,统筹招商,因地制宜建立灵活的招商组织架构,鼓励成立区域招商联盟。(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招商引资激励。鼓励各地出台招商工作激励措施,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机制。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地可按照其引进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度给予奖励。鼓励各地对出境开展招商活动的团组在出国批次、人员数量和经费方面予以适度倾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投资促进工作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面对面”“屏对屏”并举,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全省外资项目库,面向全球推介重点合作项目。支持外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扩大生产经营,各地可适当给予奖励。支持各地编制发布外商投资指引,及时公布各类法规政策、办事指南等,为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开发区引资平台作用。完善开发区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利用外资考核评价指标权重。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特色创新示范园区、国际合作园区和智慧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瞄准发达经济体、世界500强企业、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引进一批龙头型、旗舰型外资项目。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区域评估工作,为外资企业提供良好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完善高水平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支持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动外资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健全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三访三服务”活动,倾力服务外资企业、服务招商引资、服务项目落地,广泛走访、专访、回访企业,加强与外资企业面对面沟通交流。发挥重大外资项目领导挂钩联系机制作用,为外资重大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投诉处理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或指定外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外资企业投诉。发挥外资企业政企协调服务机制作用,定期举办“江苏开放创新发展国际咨询会议”,强化部门协同合作,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

(十)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业务,推动实施允许外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用于向境内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等措施。全面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出便利化。推进外债登记管理便利化。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允许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来苏工作便利度。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来苏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申请人情况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对毕业后在江苏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外国留学生,可凭中国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证明材料,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办事流程,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整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动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合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三)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做好宣传解读。严格遵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及标准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外资代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间隔期,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持外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各地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统一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落实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等业务相关规定。按照内外资同等待遇原则,落实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相关规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推动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外资企业参与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制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资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充分发挥诉讼保全的制度效能,依法适用举证妨碍和信息披露制度。运用精细化裁判的理念和方式,全面弥补权利人损失。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发挥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等查明技术事实的作用,快速有效认定技术事实。依法审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发挥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作用,推进网络调解,引导当事人多渠道、多途径解决纠纷。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集中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法院)

(十八)强化知识产权应用保护。加大政府采购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外资企业产品的支持力度。鼓励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江苏设立办事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支持。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移送制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探索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电商企业政企协作,引导电商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制定实体市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地方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常态化,合理设定监督执法检查频次。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完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采取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效益

(二十)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引导外资企业加强自主研发,加快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引进一批全球前沿技术和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培训、指导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出台江苏省外资企业研发中心鼓励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鼓励外资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鼓励各地结合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本地产业地标,聚焦“强核、补链、延链”,进一步梳理产业链图谱和关键环节清单,强化产业链招商和要素集聚,重点打造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集成电路、高端装备、汽车及零部件等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外资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拓展产业布局。鼓励外商投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积极发展外资总部经济。加强外资总部经济规划,完善外资总部经济鼓励政策。研究制定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管理办法,在重点地区设立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外资总部经济服务中心,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提高外贸外资协同发展水平。支持外资企业利用现有技术和生产能力,开拓国内市场,创建自主品牌,形成出口和内贸并重的多元发展能力。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覆盖,全面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降低外资企业内销成本。鼓励外资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提升技术含量和装备水平。(责任单位:南京海关、省税务局、省商务厅)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研究制定配套举措,协力抓好落地落实。

【相关政策】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资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2018〕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促进我省外资提质增效,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根据国家部署,对全省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推动我省服务业扩大开放,争取率先复制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深化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在全省复制推广试验改革经验。深化苏州市、南京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启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制定试点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招商选资力度

重点招引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来我省投资,鼓励设立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积极引进全球产业链中高端环节和核心技术,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修订完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落户。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予以奖励补助。加强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信用培育,认定一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检验检疫高等级信用企业,提供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支持具有境内外资金管理中心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开展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跨国公司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按照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集聚全球创新资源

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企业技术中心,采用适当方式给予专项支持。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外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对外资研发中心优先办理报检资质审批,优先考虑提升信用及分类管理等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本地实行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在土地、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给予资金扶持或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国税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外资项目用地

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和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项目,其中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鼓励外资项目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前十名的经济类开发区、前五名的高新类开发区,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载体和机制建设

按照全省“1+3”功能区总体布局,充分发挥省、市各类产业发展基金作用,以股权投资等社会化方式引导外资投向特定区域、特色产业,推动利用外资同质竞争向协同发展转变。重点支持中韩(盐城)产业园、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中德(太仓)产业合作创新试验区、苏澳(常州)合作园区等合作园区加快建设。充分发挥新苏合作理事会、苏港合作联席会议、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友城双边(多边)联委会等机制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加大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苏中、苏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支持力度,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用地、用工、用电等各项成本,推动省内加工贸易向苏中、苏北地区有序转移。按照“资源互享、优势互补、发展互惠”的原则,推进江苏辽宁对口合作、江苏陕西扶贫协作和经济合作等省外对口支援合作机制建设,推动共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外办〔港澳办〕、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

落实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对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企业单独申报调整为开发区整体申报。持续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继续推进“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覆盖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制定适应我省开发区进区项目的准入标准,提升进区项目审批效率。完善南北共建园区“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利益共享”机制,共建园区引进外资项目投产后形成的财政收入市县留成部分,可由合作双方商定按比例分成,地区生产总值、实际到账外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考核时按双方商定比例分别计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工商局、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

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推进工作许可属地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来我省工作、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有效期5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按规定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对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可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对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相关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外籍华人在苏南五市工作,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入境许可、申请居留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发放”。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研发人才)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视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对本地的贡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港澳办〕、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一表”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推进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优化非报关货物管理。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争取扩大试点范围。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覆盖所有上线项目、所有口岸。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易发高发行业、市场区域的监管力度,开展打击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将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实现设区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全覆盖,扩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规模。面向我省重点优势产业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服务,推进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加快中国(常州·机器人及智能硬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围绕重点优势产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商务厅、科技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创新招商引资模式

鼓励各地组建专业化招商机构,建立市场化招商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优化招商效果。支持建立以产业链为主导的招商组织架构,鼓励成立区域招商联盟。加强招商引资激励,每年度对全省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推广苏州工业园区市场化招商模式,成立专业招商公司,对公司工作人员薪酬等事项实行企业化考核激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建立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重大问题。完善外商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对外商反映的突出问题提供“直通车”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完善外资备案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开展备案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支持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拓展商事仲裁服务,提升外商投资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坚持内外资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可全面享受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标。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保障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工商局、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

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战略部署,按照“科学合理、简明实用,统筹兼顾、综合评价”的原则,研究制定全省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在考核利用外资规模、增速的同时,突出外资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社会贡献、营商环境等质量效益指标的导向作用,科学客观地评价全省各地利用外资的质量水平,引导各地各部门把提升引资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快外资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省利用外资质量效益,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关阅读:江苏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抓住机遇积极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

(一)实施“双轮驱动”开放引资战略。紧紧围绕我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大力实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引资战略。抓住国家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有利机遇,鼓励和支持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促进引资、引技与引智相结合,全面提升江苏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升制造业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积极打造先进制造产业链,利用外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和江苏省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等政策措施,重点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和高性能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新能源汽车、空天海洋装备、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资力度。发挥省级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省国税局负责)

(三)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积极向国家争取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清除服务业利用外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形障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充分发挥江苏制造业优势,重点推动为制造业配套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研发设计、售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利用外资。支持外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省质监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负责)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探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加大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引进力度,吸引海外知名大学、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研发中心,鼓励跨国公司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或实验室,促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方面优惠政策。知名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进一步发挥“小微创业贷”“科技贷款资金池”等政策作用,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提高贷款规模。推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支持外资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保监局负责)

(五)积极引进外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力度吸引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我省建立亚太区或全球营运总部。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进一步简化手续,促进境外资金流入境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负责)

(六)创新和丰富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等形式加大对江苏投资力度,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积极推动我省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等方式引进国际高端要素。(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江苏创业发展。深入实施省“双创计划”、“凤还巢”计划、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等人才工程,面向海内外引进战略科学家、首席科学家、科技企业家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实施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对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并举,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视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坚持以产引才、以才促产,引导各类开发区做大做强优势产业,集聚特色产业人才,打造一批“产业+人才”特色小镇。绘制全球高层次人才地图,准确掌握各领域海内外领军人才分布。在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引才引智联络机构,聘请引才引智大使。试点扩大外国人才R字签证(人才签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办理口岸签证、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的便利。推进下放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外国人签证证件审批权,缩短审批权限。优化生活配套等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随境外著名高校一起参与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和设立来江苏留学的国际学生奖学金。积极争取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江苏创业就业试点。鼓励我省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吸收聘用台湾专业人才,支持台湾青年学生来我省就业创业。(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台办负责)

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加快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省政府批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九)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同等适用政策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模式,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参与的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PPP实施细则,去除不合理门槛,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项目退出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

(十一)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法院、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负责)

(十三)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能成本和物流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企业营利能力。(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深化苏州、昆山等地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工作,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范围,吸引境外优质有限合伙人在我省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十五)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信息库,加强地方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强化全省外资通报、督查、考核、激励、约谈等工作机制,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重大外资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推动项目落地,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提升外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大招商引资政策力度。各地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在政策允许和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突出地方特色,实现错位发展、良性竞争。同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打造重大招商活动平台。围绕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市场化招商和定向招商。实施重点投资促进“111”工程,每年结合省委、省政府领导出访,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场,省级和各市县组织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活动分别不少于10场和100场,重点瞄准欧美发达国家、世界500强企业、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积极打造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口交易会等展会品牌,提升国际影响力,搭建招商引资新平台。进一步加强与我省友好省州的经贸交流,充分发挥新苏合作理事会、苏港合作联席会议、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友城双边(多边)联委会等机制作用,优化我省海外经贸网络建设,提升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的作用。(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办〔港澳办〕、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强化招商载体功能。充分发挥全省开发区吸引外资的主阵地作用,进一步增强开发区的外资集聚能力,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总结推广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经验,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南京江北新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深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积极争取叠加自贸试验区功能。围绕彰显特色、功能叠加、优化布局,打造各类国际产业合作园区、产业特色小镇等,吸引国际创新要素,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集群。支持中韩盐城产业园、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苏州中德产业合作创新试验区、苏澳合作园区加快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推动产业有序转移。推进开发区南北共建,支持外资重大转移项目落户共建园区。苏南地区转移至苏中、苏北地区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我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积极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按《支持和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一)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深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改革。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对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向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方便企业就近办事。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行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推进“区域环评能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等“多评合一”试点工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南京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二)完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体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加强监管数据平台建设,提高各部门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水平。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程,强化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服务年等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服务。完善政企联动、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平台,全力打造政府、中介机构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外资综合服务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招商引资的监督管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各设区市要建立完善外资考评工作机制,科学设置外资考核指标,把反映外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外资考核权重。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公司化招商机构,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的新路径,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团组,优先给予支持。加强对招商人员的培训,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打造高水平、专业化招商人才队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打造利用外资高地,为提高江苏对外开放水平、实现“两聚一高”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 相关推荐 -